對小微企業免稅新政的理解和相關稅政組合
日期:2022-05-10 15:22:00
對小微企業免稅新政的理解和相關稅政組合
9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明確: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按照以往行文的習慣,國家稅務總局還將出一個公告,對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稅事項,就免稅對象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相關問題,予以明確。至于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否免征,還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行文規定。
對于本次出臺的免稅政策,雖然規定的是月銷售額或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免稅,由于去年財稅〔2013〕52號文件已規定月銷售額或營業額2萬元以下的免稅,因此可以組合起來執行,即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納稅人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銷售額和營業稅的營業額,可分別享受免稅。
新政有一個重要問題尚需解決分歧:
即2013年8月起執行的2萬元以下免稅是不適用于個體戶和其他個人的,由于個人(個體戶和其他個人,以下同)適用的起征點也是2萬元(以下免稅),問題尚不明顯,而現在財稅〔2014〕71號的題目是“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既稱“企業”理應不包括個人,這樣看來,本次新出臺的3萬元以下免稅的適用對象應不包括個人。但是,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公布的文告中又表述為“政策范圍涵蓋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同時,財稅〔2014〕71號與財稅〔2013〕52號在正文的行文用語上還是體現了區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免稅對象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而財稅〔2013〕52號規定的免稅對象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有鑒于此,從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實用性來說,還需以正式公告形式予以明確為佳。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9月25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2013〕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下同)。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下同)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通知》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8月21日
財政部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
財會〔2013〕24號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布置本地區相關企業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
財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相關規定,現就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營業稅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通知
財綜〔2013〕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減輕小微企業等納稅人負擔,現就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對從事娛樂業的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單位和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營業稅納稅人,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的規定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處理的,不再調整;未作處理的,按本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日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
按照以往行文的習慣,國家稅務總局還將出一個公告,對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稅事項,就免稅對象申請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的相關問題,予以明確。至于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否免征,還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行文規定。
對于本次出臺的免稅政策,雖然規定的是月銷售額或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免稅,由于去年財稅〔2013〕52號文件已規定月銷售額或營業額2萬元以下的免稅,因此可以組合起來執行,即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納稅人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銷售額和營業稅的營業額,可分別享受免稅。
新政有一個重要問題尚需解決分歧:
即2013年8月起執行的2萬元以下免稅是不適用于個體戶和其他個人的,由于個人(個體戶和其他個人,以下同)適用的起征點也是2萬元(以下免稅),問題尚不明顯,而現在財稅〔2014〕71號的題目是“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既稱“企業”理應不包括個人,這樣看來,本次新出臺的3萬元以下免稅的適用對象應不包括個人。但是,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公布的文告中又表述為“政策范圍涵蓋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同時,財稅〔2014〕71號與財稅〔2013〕52號在正文的行文用語上還是體現了區別,財稅〔2014〕71號規定的免稅對象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而財稅〔2013〕52號規定的免稅對象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有鑒于此,從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實用性來說,還需以正式公告形式予以明確為佳。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下同)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9月25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2013〕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 年 7 月 29 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9號
為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通知》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是指月銷售額或營業額在2萬元以下(含2萬元,下同)。月銷售額或營業額超過2萬元的,應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下同)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可按照《通知》規定,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五、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8月21日
財政部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
財會〔2013〕24號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布置本地區相關企業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
財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相關規定,現就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征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征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營業稅納稅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通知
財綜〔2013〕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減輕小微企業等納稅人負擔,現就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對從事娛樂業的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單位和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除上述規定以外的營業稅納稅人,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的規定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處理的,不再調整;未作處理的,按本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3日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
分類目錄 Categories
推薦內容 Related
熱門內容 Top Content
- 公司地址變更網上辦理流程是什么2022-05-10
- 虛擬公司地址變更流程及資料2022-05-10
- 如何辦理公司地址變更?2022-05-10
- 公司地址變更需要什么資料?2022-05-10